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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新京报》诉“浙江在线”侵权索赔200万
发布日期:[2010-7-25]
                                                                                                                                               来源:《广州日报》
受众媒体关注的《新京报》诉浙江在线网站未经授权转载大量该报享有著作权作品,索赔200万元一案,似乎陷入了僵局,开庭时间悬而未决。
这厢《新京报》大呼,“我们也想知道什么时候开庭”,为此事,他们已两下杭州,与2006年起诉tom网站一样,态度坚决,“如果是你的一篇稿件被网站转载,不署名不付费,你怎么想?这是维护我们合法权益”。
那方,浙江在线满腹委屈,“媒体网站之间交换使用稿件,是大家基本认可的不成文惯例,《新京报》此举实在有些不合情理”。在《新京报》所诉被使用的文字数量上,浙江在线表示异议,“但现在最重要的或许不是案情,而是态度,对方的漫天要价,本身就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
浙江在线办公室主任吴小龙预感,“这或许会成为一个标志性的事件”。僵局的产生是从上世纪90年代互联网发展开始的,纸媒与网络媒体分合演绎一路走来,孰是孰非,破局还待时间考量。
《新京报》诉浙江在线未经授权转载文章 此举被认为是向新闻转载侵权几乎无任何风险的“潜规则”宣战  有官员指出,门户网站应以合理的价格向传统媒体购买新闻实现双赢。
2007年8月,收到《新京报》发函时,浙江在线有些意外,也在料想之中。
《新京报》列出了自2003年12月至2007年7月间,浙江在线网站使用他们采编原创作品共7706篇,总字数为9050473,图片总量2477幅。之后,还在网站上公布了上述转载作品比对清单。
《新京报》:
这几年维权不容易
浙江在线办公室负责人吴小龙说,在2007年8月就收到律师函后,浙江在线随后停止使用《新京报》的文稿并删除网站以前所转载的相关作品,并表示歉意。同年9月,浙江在线网站收到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才得知对方已正式起诉,并索赔近200万元的稿酬及损失费。
此后,浙江在线网站通过多种途径沟通,希望双方能友好协商解决,12月,《新京报》社撤诉。
没料到,2008年1月《新京报》又重新起诉。庭审还没开始,双方就因为管辖权问题“打了起来”。最终,移交杭州市中院审理。于是直至2008年8月,才正式立案。
吴小龙说,这并不是特例,而是媒体长久以来不成文的惯例。“包括跟新华网、人民网等中央级网站也是采用相互交换的方式使用。”当时转载《新京报》的稿件,“因为它是属光明日报集团的,党报集团之间,包括转载子报的稿件,都一直是默认互换原则”。
“我觉得发生官司其实是不奇怪,关键是怎么合理地来解决,因为这里面牵涉的因素很多的,体制的、观念的、经济的……”吴小龙也仔细思考过这个问题。吴小龙说,从一开始他们也并没有回避。他承认,“他们要维权,我觉得也合理,但是我们认为他们的一些做法,是显然不合适的。”
吴小龙一直想说的是,纸媒也应记过往之谊,“法律之外也不外乎就是情理”。他说,“纸媒创办之始,都是求着网媒转载的,以迅速扩大影响力,《新京报》也是这样起步的。”
同时,他也指出了作为网络媒体共同面临的尴尬:我们的信息同样被大量转载,如果都像《新京报》这样,全国的新闻网站将成连环诉讼,官司会打成一锅粥。最终,他也表示,从长远来看,规范是必然,这需要一个过程。
这是2006年以来,《新京报》以类似原因第二次主动出击,向网络媒体索要版权了。2006年,他们将tom网站告上法庭并最终胜诉。
《新京报》执行总编王跃春则向记者表示,这几年的维权并不容易,3年前起诉tom网站,曾被人骂作“想钱想疯了”。那个时候我们呼吁各界关注互联网内容转载中存在的巨大的知识产权黑洞。后来打赢了“传统媒体挑战门户网站的第一场官司”。但直到今天,居然还有很多人认为新闻是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 
浙江在线:
一直是默认互换原则
王跃春直接表明,当下的首要困境,还不是转载费用太低的问题,而是新闻转载侵权在中国实在太普遍了,可以说,根本没有规范可言,侵权者几乎没有风险可言,甚至远没有引起主管部门、法院和媒体自身的足够重视。媒体、网站间的抄来抄去、转来转去,几乎是我们整个行业的“潜规则”。在这种“潜规则”下,谈提高转载费用、提高新闻价值是奢侈的。
浙江在线则显得相对“低调”,这在浙江在线办公室主任吴小龙看来,有些难言,“估计被告是谁都不愿意的吧”。
“浙江在线是浙江日报报业集团和浙江广电集团联合开办的一个网站,浙江报业集团纸媒信息的网上版权是授权我们经营的,所以我们跟同类媒体网站,基本上是免费互用,包括贵报的大洋网。”他介绍,这是浙江在线与纸媒一如既往的合作模式。
而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经过上世纪90年代短暂的“蜜月期”后,就一直磕碰不断,“既爱又恨”。
在1996年、1997年门户网站刚刚兴起的时候,网媒与纸媒的爱恨情仇就开始上演。为提升和扩大在全国范围的影响力,绝大部分纸媒都选择以近似无偿的方式给门户网站提供信息。
传统媒体的第一次觉醒是2005年的《南京宣言》。2005年11月1日在南京召开的“2005年中国都市报研究会总编辑年会”上,与会的总编们就发布了《南京宣言》,其中核心的内容就是“不再容忍商业网站无偿使用报纸新闻产品”。
2006年1月,解放日报报业集团向全国39家党报集团发出倡议:组建全国报业内容联盟,共同制定向网络媒体提供新闻内容的定价规范,合理利用价格杠杆,提高网络转载的门槛,捍卫自己的知识产权,让新闻内容回归应有的价值。
然而,2006年8月,解放日报报业集团与新浪传媒达成共识:在媒体产业融合的趋势下,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携手共进是最优选择。《倡议书》再无后话,江湖仍然是往日的江湖。
未来走势究竟如何,专家认为更进一步的融合才是生存之道。
国务院新闻办副主任王国庆曾表示,最终是可以实现双赢的结果。“随着3G时代的来临,手机报将越来越普遍。电信部门不可能直接制作新闻,只能是转载各传统媒体新闻。门户网站也一样,也更愿意转载新闻而非自己来制作,否则,这不仅成本高,专业性也不强。因此,应当与传统媒体合理分成,以合理的价格向传统媒体购买新闻作品,传统媒体也通过网络媒体提高影响力,并从网络媒体获知更多信息,制作更多更好的新闻,这样就会实现双赢。” 
双赢之路:
融合才是生存之道
最终可能出现网络、媒体、通信三者的“大融合”,打造出全新的融多种媒体形式于一体的数字媒体平台。
去年,首届版权年会召开,当时《中国版权》对报纸与网络转载新闻作品的版权情况进行了调研,发现网站对报纸新闻作品随意转载、摘编行为相当普遍,许多被转载的作品,未经权利人许可,也没有支付报酬,甚至没有注明作品出处和作者署名。转载过程中,随意删改作品标题以及任意篡改内容,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甚至危及名誉权。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认为,自2001年以来,我国先后修订了《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出台了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案件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法律法规可谓明确清晰。然而,网络在转载传统报刊作品时的无序仍然令人遗憾。
他认为,网站侵权不止主要原因在于版权意识淡薄,在发展中没有考虑产业链的平衡。一方面网站通过在线广告和手机报等形式获得巨大利益,而另一方面他们却不向公民权利人支付应有的报酬。
问题所在:
没有考虑产业链的平衡
此外,我国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过于笼统、不易操作,且法律对于侵权网站的处罚过轻,也直接导致了侵权现象的泛滥。在类似案件中,法院往往参照行业情况,参照国家版权局1999年《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关于原创文字作品稿酬上限100元/千字确定赔偿标准,然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处被告在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的罚金。对于赔偿标准,法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张洪波认为,在著作权法规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说,我国著作权法以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规定,“时事新闻”不受版权法保护。因此任何网站、报纸都可以从其他媒体上转载有关的时事新闻。但是,“时事新闻”的内涵和外延具有一定的模糊性,现在网站转载的许多报纸刊登的独家策划或调查性报道,涉及大量采编成本,应当明确享有版权保护。
再有是由于报纸上的大部分作品都是记者采写的职务作品,这些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界定不清。一般情况下著作权属于这些记者,报社作为单位,仅仅享有在业务范围内的两年优先使用权。但由作者作为个人进行维权更加不易。张洪波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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