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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告“唯冠”索iPad商标权
发布日期:[2011-11-15]

“苹果”告“唯冠”索iPad商标权

 

         据《深圳特区报》报道 为争夺iPad中国内地商标权归属问题,苹果公司把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唯冠”)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iPad”商标专用权归其所有,并向“深圳唯冠”索赔商标权属调查费、律师费所受损失400万元。近日,这起因iPad引发的官司,在深圳市中级法院第三次开庭,深圳唯冠庭上称,苹果公司专门成立一个“壳公司”低价收购全球iPad商标权,其行为属于“骗购”。

  索赔400万元

  2000年,唯冠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2006年,苹果开始策划推出iPad时发现,iPad商标权归唯冠公司所有。2009年,苹果公司与唯冠达成一项协议,唯冠台北公司将iPad全球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苹果。但唯冠方面表示,iPad的中国内地商标权并没有包含在3.5万英镑的转让协议中。在中国内地,iPad的商标是属于“深圳唯冠”所有,唯冠台北公司没权力将其出售。所以苹果公司在中国内地市场没有合法拥有iPad的商标权。

  为此,“苹果”一纸诉状先将“深圳唯冠”告上法庭。这次诉讼的原告是“苹果”和英国的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国IP公司”)。“苹果”一方诉称:2009年12月23日,唯冠国际CEO和主席杨荣山授权麦世宏签署了相关协议,将10个商标的全部权益转让给英国IP公司,其中包括中国内地的商标转让协议。协议签署之后,英国IP公司向唯冠台北公司支付了3.5万英镑购买所有的iPad商标,然后英国IP公司将iPad商标的所有权益转让给了“苹果”。

  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注册号1530557“iPad”、注册号1682310“iPad”商标专用权归原告所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商标权属调查费、律师费所损失人民币400万元。

  骗购商标?

  今年2月23日,此案第一次在市中院开庭审理,8月21日第二次开庭。10月19日,因“苹果”方提交新证据,此案第三次开庭。

  在法庭上,“苹果”的代理律师提交了几份新证据,称有相关电子邮件证实“唯冠方”相关人员作出过承诺,拥有中国内地的iPad商标权,而IP公司和“唯冠国际”磋商的及最终购得的是iPad商标的全部权益,包括了中国内地的iPad商标权。在签署转让协议同日,“台北唯冠”和IP公司还签署了涉案商标的一份“中国内地商标权转让协议”,以1英镑的象征性价格将iPad的中国内地商标权转让给了IP公司。“苹果”一方一直是跟唯冠集团进行磋商和交易的,虽然最后签约的是“台北唯冠”,但对“深圳唯冠”有约束力。他们还称,此案应该适用香港法律来审理,并出具了香港大律师对此案的意见书。

  “深圳唯冠”的代理律师则认为,iPad在中国内地的商标权不是“台北唯冠”的,“台北唯冠”没权买卖属于“深圳唯冠”的商标权,虽然“苹果”方声称“台北唯冠”是“深圳唯冠”的总部,但是从股东结构、工商注册等角度来看,两家公司是不同的主体。“苹果”找台北公司买中国公司的资产,本身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当时台北公司负责人签约时也提到此事,但对方律师让他“签了再说”。

  该律师还在庭上称,经该公司调查,IP公司实际上就是苹果公司为了在全球收购iPad而成立的“壳公司”,因为不由“苹果”直接出面,可以以较低的价格进行收购。“苹果”在收购前请了专业机构和英国、香港、台湾的律师进行调查,不可能不清楚中国内地iPad商标权的情况。

  该律师还在庭上称,经该公司调查,IP公司实际上就是苹果公司为了在全球收购iPad而成立的“壳公司”,因为不由“苹果”直接出面,可以以较低的价格进行收购。“苹果”在收购前请了专业机构和英国、香港、台湾的律师进行调查,不可能不清楚中国内地iPad商标权的情况。此外,此案既然苹果在中国内地以“合同法”为据起诉,理应适用中国内地的法律。香港大律师的意见书,也是在付费的情况下出具的,缺乏独立、公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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