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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九类典型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
发布日期:[2013-7-10]

  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九类典型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络商品交易已经成为社会重要的商品交易形式之一,在广大消费者日常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也日益显现。但是网上虚假宣传、侵犯知识产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扰乱了正常的网络商品交易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为提升消费者网络消费的辨别力,强化行政机关在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的公示警示作用,结合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近年来查办的网络违法案件,现向社会公布包括网络侵犯知识产权、“傍名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误导消费、恶意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九类典型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

  希望广大网络经营者在从事网络商品交易时,在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更应主动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与此同时,还应积极配合管理机关,共同维护好良好的网络商品交易环境,共同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此种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二、违反企业登记管理相关规定,伪造或冒用公司名称

  使用未经核准的企业名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构成伪造公司名称的违法行为。

  三、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误导消费

 此种类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违法行为。

  四、利用网页发布与真实情况不符的企业或商品信息,进行虚假宣传

  此种类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已构成利用互联网广告对其销售商品的性能和用途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五、恶意诋毁,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此种类型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规定,构成了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的违法行为。

  六、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利益

  此种类型的违法行为,主观故意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典型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七、未经许可,从事法律法规规定须取得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

  此种类型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属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营业执照方能从事的经营活动。

  八、违反相关规定,擅自泄露或出卖消费者个人信息

  此种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在网络交易平台披露其个人信息,未履行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密义务,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违反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已构成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

  九、利用格式合同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

  此种类型的行为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构成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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