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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新商标法对于商标注册异议程序的修改
发布日期:[2013-9-11]

 

 新《商标法》对于商标注册异议程序做了较大的修改:

 

        一、异议申请人资格的规定

 

        原《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新《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新商标法对于商标异议申请人资格做了更加细化的规定,只有认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任何人可以提出异议。而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只有在先权利人或厉害关系人才有资格提出异议。

 

        二、异议程序的规定

 

        原《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新《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商标法》规定,在商标局作出异议裁定后,当事人不服的双方均可以提出异议复审。而新《商标法》规定,对于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只有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作出异议复审。而异议人如果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在商标注册证的发放方面,原商标法规定,只有在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新商标法规定,商标异议裁定中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按照原商标法规定,如果商标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异议人在法定期限提出异议复审的,被异议人无法拿到商标注册证,需要等到异议复审程序结束以后。而按照新商标法,只要商标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被异议人就能获得商标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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