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商标申请驳回理由您能接受吗?
来自:北京晟通阳光知识产权商标部
商标申请人福建广生堂药业于2013年1月5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递交了第11998734号“红美人”商标注册申请,指定商品类别为30类。2013年12月20日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驳回指定商品“非医用浸液”,驳回理由:该商标与在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第3894219号“美人”商标近似。
对于商标局的驳回理由,申请人非常难以理解。
第一,早在2003年9月18日,申请人已经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了第3722183号“红美人”商标,指定商品包括“非医用浸液”。该商标于2005年7月14日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15年7月13日。两次申请的商标名称相同,指定商品相同。自己曾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并且在有效期内,为何再次申请还会驳回?
第二。引证商标“美人”申请日期为2004年1月19日,明显晚于第3722183号“红美人”商标。如果商标局认为“美人”与“红美人”近似,那么依据商标申请在先原则,第3894219号“美人”商标为何没有驳回,如今反而成为了引证商标。曾经不判为近似的商标,如今判为近似,商标局的审查决定不是前后矛盾吗?
对于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商标申请人表示坚决不能接受,并在法定期限内委托北京晟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目前该案仍在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