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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吉百利和雀巢的商标战
发布日期:[2014-3-12]
                      来源:北京晟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部  
 
    据欧盟相关报道,糖果巨头吉百利和雀巢公司之间的商标保护战在欧盟已经进入白热化,他们试图从竞争对手和山寨产品保护自己的品牌,甚至是各种推翻对方商标注册。
 
    英国品牌吉百利早在2003年就对其产品包装上的紫色进行了商标注册,并在产品促销中投入巨大。并认为对紫色包装和用紫色进行广告宣传拥有知识产权。
 
以下是引用片段:
颜色组合商标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以一定的比例、按照一定的排列顺序组合而成的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的基本构成要素是颜色,而且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颜色。颜色组合商标不限定具体的形状,它的形状一般是随着商品本身形状的不同而不同。
   
    经过几年的听证会和上诉,雀巢公司在2013年10月成功地通过上诉,法院推翻了吉百利颜色商标,最终禁止吉百利在巧克力行业使用紫色的请求权。法院认为,吉百利颜色品牌是太模糊,过于宽泛,缺乏明确的判断,根据商标可理解性,特异性,准确性,自我克制和客观性的规定。一个品牌的有效使用不应以多种不同的表现可能会产生问题,给出一个商标注册不公平的竞争优势的竞争对手。
 
以下是引用片段:
2001年我国新修改的《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一规定不仅使得商标的构成要素更加明确具体,而且扩大了商标构成要素的范围和商标的种类。
 
    现在看来吉百利反对雀巢公司申请的奇巧巧克力棒形状的商标,看来更像是在报复。雀巢公司申请了其经典的四手指奇巧的标识,很多人会认为这形状是它经营行业内不具有显著性,完全是品牌的塑造商标。吉百利反对此商标,声称它缺乏显着性,而形状是实现技术效果,它因此不能注册商标。这个问题已经提交给在卢森堡欧盟法院。
 
    形状标记如果一个产品的设计被认为是固有显着性可以注册商标,或者如果它已经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性也可以注册商标。这也足够说明雀巢注册的形状标记的存在理由。但更难证实消费者识别产品是因为形状不同,这就是问题的关键,这也似乎违背了商标的功能之一商标是用来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
 
    暂且不论吉百利与雀巢商标之间的相互掐架,但此案的确值得去中国商标局相关人士去研究及更好的改进现行商标法的适用性,减少此类问题出现。欧盟标准化的裁决需要改革,中国更需要需要改革。因为只有更加健全的商标法法律制度,才能更好的保护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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