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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我的美丽日志” 起诉糯米网
发布日期:[2014-3-21]

                              来源:北京晟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部

 

   “我的美丽日志”商标使用权人统一(上海)公司认为糯米网售卖的“我的美丽日记”面膜侵犯“我的美丽日志”面膜的商标权,将糯米网的运营公司北京糯米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北京糯米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糯米网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50万元经济损失。日前,该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原告统一(上海)公司称,台湾的知名药妆产品厂家统一药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经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了“我的美丽日志”商标,并申请了“我的美丽札记”“我的美丽笔记”等联合商标。可用于“化妆品、美容用面膜、护肤用化妆剂、化妆用具、香精油、香水、浴液”等商品。“我的美丽日志”商标注册后,2012年以独占许可使用的方式许可统一(上海)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该注册商标。但自201210月以来,统一(上海)公司发现,糯米网未经许可,多次在其网站上销售标识为“我的美丽日记”的面膜商品,且销售量巨大。 

  原告统一(上海)公司认为,统一公司是经授权在中国境内独占使用我的美丽日志商标的唯一企业,该商标经过统一公司的使用和大量的宣传、推广,已在女性化妆品行业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但糯米网利用电子商务平台上大量销售侵权产品,造成广大消费者产生误认,此行为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侵害了原告对“我的美丽日志”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应对原告予以赔偿。

 

    之前统一(上海)公司曾将“我的美丽日记”面膜产品的生产商佛山南海里水某化妆品厂,销售商广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向佛山法院提起过诉讼。最终佛山中院认为两家公司构成商标共同侵权,最终被判赔42万元。具体到本案,“我的美丽日志”面膜具有较高知名度,而糯米售卖的产品商标“韩妙我的美丽日记”现处于公告异议阶段,尚未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在市场上并没有知名度,尽管与“我的美丽日志”从字面上似乎有较大的区别,但其突出使用“我的美丽日记”已足以造成消费者产生混淆,其行为构成侵权。
 
    统一(上海)公司这次转移方向,开始向网络销售侵权假冒商品违法电子商务企业发出警告。据了解自2012年初开始,在京东网、天猫商城、拉手网等知名购物网站,就有网店销售外包装含有我的美丽日记字样的面膜产品,为何这次选择集中起诉糯米网?百思不得其解。无论怎么样侵权商标就应该停止使用,然后是商品停止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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