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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
驰名商标标识将退场 发布日期:[2014-4-23]
今年5月1日新《商标法》正式实施后,“驰名商标”标示将禁止出现在商品包装和广告上,即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事实上,驰名商标一直左右消费者购买决策的重要因素。在消费者眼中,“驰名商标”就是一种荣誉称号,是商品优质和名牌的象征。尤其是“驰名商标”字样在公交车、产品包装上惯常出现,使消费者把驰名商标看成是顶尖品牌,以致盲目选择标有“驰名商标”字样的产品和服务。这无疑鼓励了部分企业对驰名商标的不正当逐利,甚至有的企业不惜通过制造假案诉讼以获得司法认定。
新商标法第十四条在原有条款的基础上,主要增加了第二、三、四款,对认定驰名商标的机构和途径作出了规定。第十四条特别增加的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和新增的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工商总局明确:“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上并于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在这段过渡期内,企业继续使用带有“驰名商标”字样的产品包装物,要确保有关产品在5月1日前,能够上市销售完毕。对于已经制作和正在发布的广告,企业应特别注意清理那些约定广告发布时间持续到2014年5月1日之后的广告宣传合同,做到及时更换新的广告片、广告语,并注意及时更换持续时间较长的广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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