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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腾格尔未商标注册遭遇维权尴尬
发布日期:[2014-4-24]
 
    名人效应是不少厂家喜爱的“香饽饽”,有经济基础的生产厂家往往不惜重金请明星代言产品。而一些“投机取巧”的商家,则希望通过“抢注”商标这种无本万利的方法,来获得最大的“明星效应”。 所以名人应加强自身产权保护意识,不要往往等到自己名字已被注册甚至被侵权后才拿法律保护自身权益,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当中也有不少名人具有很强的商标意识。例如,杨澜以及潘石屹就自己花费30万进行全类别商标注册自己姓名权,避免了商标遭“滥用”或者高价“赎回”自己名字商标的尴尬。在02年姚明要出征美国NBA的时候,姚之队就着手注册了45类商品中的20多类,基本上都是一些专家认为容易被抢注的。近日,“草原歌王”腾格尔就遭遇未注册商标维权的尴尬。
 
     2014年4月1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歌手腾格尔起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内蒙古腾格尔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争议纠纷案。经过审理,法庭当庭作出判决,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出的争议裁定。
 
     据了解,腾格尔发现其姓名被内蒙古腾格尔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腾格尔公司)注册为商标,核定使用在冰棍、酱油、糕点等商品上,遂向商评委提出申请,请求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

     腾格尔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腾格尔公司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姓名注册为商标,主观恶意明显。在蒙古语中“腾格尔”有“苍天”的含义,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但是根据中国《商标法》,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姓名权不进行实质性的审查,任何人均可将姓名进行商标注册,包括名人,所以只要符合《商标法》,就能通过初审,若在3个月初审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该商标则顺利注册。
 
     法院审理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腾格尔”与原告之间已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上述标志或其构成要素亦尚不至对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原告的姓名权没有得到保护的原因在于原告自身怠于行使其权利,若人民法院在权利人未及时行使其私权的情况下,认定其构成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良影响情形,将在实质上使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5年争议期限失去法律意义。综上,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现在看来,如果名人不对自己的姓名进行注册保护,或不及时阻止别人抢注,一旦商家注册成功,等于免费为别人担任形象大使,这种被动维权确实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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