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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揭开“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侵权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10-27]
 

【侵权认定要旨】

不存在侵犯原告商品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情况下,因在收银台、员工胸牌、时装展览等处使用商标知名度、显著性较高的知名品牌,容易使公众产生产生混淆,属于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知名品牌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故构成商标侵权。

 

【案情】

原告是全球著名女性内衣品牌“维多利亚的秘密”的所有人——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下称维秘品牌公司)创立于20世纪70年代的“维多利亚的秘密”定位中高档内衣、文胸等,一直深受全世界女性的喜爱。维秘品牌公司分别将“VICTORIAS SECRET”“维多利亚的秘密”注册为商品商标及服务商标。然而,上海麦司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店铺大门招牌、员工胸牌和举办的内衣时装展览等多种场合,均突出使用了“VICTORIAS SECRET”标识。此外,在中国女装网、新浪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上海麦司公司还称其为维多利亚的秘密中国运营总公司、中国总部等,并开展特许加盟销售活动。维秘品牌公司认为,上海麦司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故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10万元。

【裁判】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上海麦司公司虽然没有获得维秘品牌公司的商标授权,但其经销从维秘品牌公司母公司处购进的库存产品,并无证据表明销售的商品为假冒,因此不存在侵犯原告商品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是对于服务商标,上海麦司公司不仅在店铺大门招牌、店内墙面等处使用“VICTORIAS SECRET”标识,还在收银台、员工胸牌、时装展览等处使用,已超出为指示所销售商品而必需使用的范围。另外,上海麦司公司还积极对外宣称其为维秘上海直营店、中国总部等,以表示服务来源,足以使公众产生原、被告存在商标许可的误解。上海麦司公司使用“VICTORIAS SECRET”和“维多利亚的秘密”标识在中国女装网及微博、微信上进行广告宣传,传达其为品牌经营者并开展加盟业务的信息,属于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维秘品牌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因此,构成商标侵权。同时,上海麦司公司的虚假宣传使其不正当地获得竞争优势,且其店铺的售价远高于维秘品牌公司官网上同类商品的售价,会对维秘品牌公司今后在中国境内的商业活动产生影响,应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鉴于维秘品牌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证据不足,法院综合考虑上海麦司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酌定判定其赔偿损失50万元。

【揭开秘密】

依据司法解释,服务商标又称服务标记或劳务标志,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认定服务商标是否侵权,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如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则应该判为侵权。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维秘品牌公司在中国多个类别申请商标,实现了跨类保护,上海麦司公司还积极对外宣称其为维秘上海直营店、中国总部等,根据商标本身的知名度与其显著地方使用,如销售员胸牌等标贴““VICTORIAS SECRET”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是否认为特定商品存在联系、容易造成混淆有着直接的影响。以混淆原则为指针综合判断,基于主客观统一原则,应予以重点考量,最终司法机关给予能动的、弹性的司法保护,故认为上海公司侵权维秘品牌公司服务商标。北京晟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编辑报道,转载请注明出处)

 

                                                                        下一篇:专利商标版权保护“三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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