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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不作不死 耐克申请“刘翔”商标遭拒
发布日期:[2014-11-17]
 

作为翔飞人的赞助商,耐克公司于20065月向商评委提出注册刘翔作为商标遭到拒绝,没有获得商评委的核准。具体原因竟然是26年前一家公司注册了该商标。 

     
早在19867月,一家名为上海刘翔实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向商评委申请注册了刘翔牌商标,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7年。刘翔牌商标凑巧与此后被人称为翔飞人的刘翔同名。在该商标注册时,飞人刘翔才3岁。   

     在遭拒绝的情况下,耐克公司不服商评委的决定, 耐克公司于是把商评委诉至法院,起诉称,申请商标是经刘翔合法授权,将刘翔本人的亲笔签名作为文字商标所进行的注册申请,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耐克公司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决定,并判令该委重新做出决定。最终,一中院一审驳回了耐克公司的起诉商评委认为,上海刘翔实业有限公司的刘翔牌商标中,字的显著性较弱,刘翔二字最易被人记忆与识别。因此,耐克公司申请注册刘翔商标,易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两者之间有关联,而且两者均使用于服装类商品,所以商评委驳回了耐克公司的申请。 

     
北京晟通阳光知识产权顾问张杰认为,耐克公司错用了手动,通过复审进而走进法庭起诉并不会改变在先商标权益的事实,本案中,耐克公司的申请商标与此前已经注册的刘翔牌商标构成近似,二者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其实不妨看看对方的刘翔牌商标在服装类是否使用,如对方商标在连续三年未使用按照新商标解释是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将面临撤销。

     
总之,耐克公司即便得到了刘翔的授权,也并不意味着其具有获得在服装商品上注册申请商标的当然权利。 刘翔确系中国体坛的知名人物,刘翔本人及经过其授权的公民或者法人有权利用其知名度获取商业利益。但在商标注册领域,商标权享有一种排他性权利,且中国《商标法》按照先申请原则,即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于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仅核准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 

 

                                                                          下一篇: “中国制造”品牌认知度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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