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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A"乔丹"不敌中国"乔丹"
发布日期:[2015-6-1]
 

NBA巨星、“飞人”迈克尔·乔丹起诉中国品牌“乔丹”商标侵权一案近日有了结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78起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中的32起做出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迈克尔·乔丹撤销“乔丹”争议商标注册的上诉请求。

本案应该从2012年说起,早在2012年,NBA乔丹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要求撤销乔丹体育的78个相关注册商标。

不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乔丹体育的一系列商标注册。这让NBA乔丹感到不服,随后,他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又驳回了迈克尔·乔丹的诉讼请求。

在两度受挫之后,乔丹仍不打算放弃,他继续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飞人”表示,坚持提起诉讼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其个人的姓名权等权益,而更重要的是防止国内消费者继续受到商标的误导。

因此,在413日的二审当中,“飞人”乔丹的代理律师新提交了一份市场调查报告。该报告显示,时至今日仍有绝大多数的消费者在听到“乔丹”两字后首先联想到的是迈克尔·乔丹,并误以为乔丹体育与迈克尔·乔丹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因此他们表示,乔丹体育的注册商标属于“搭便车”的行为,在于借助“飞人”乔丹的知名度误导消费者。

乔丹体育方面则反驳,“乔丹”只是普通的一个中文音译名字,并非特指美国篮球明星“Michael Jordan”。从最终的判决结果来看,法院还是倾向于乔丹体育一方的说法。

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是否侵犯“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和肖像权,我们可以从五点要素来分析中国“乔丹”是否侵权:

第一,关于“盗用”乔丹商标诉请。根据我国关于姓名权的主要法律规范是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该条第一款规定了侵犯姓名权行为的3种方式,即干涉”“盗用假冒。而盗用假冒必须符合3个基本的前提条件:一是能够指明和确定被侵权的具体自然人,二是能够确定姓名权被侵犯的自然人使用该被盗用或者假冒的姓名的事实,三是未经同意而擅自使用。该案中,乔丹体育通过合法注册和使用乔丹系列商标不存在上述任何一种盗用或者假冒的行为,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项侵犯姓名权的构成要件。

其二,关于姓名权的认定。我国相应实定法对于姓名相关权益的保护,但都不可能保护单独的姓氏。中文乔丹只是英美普通姓氏的中文惯常翻译,不是迈克尔乔丹的姓名,两者不存在唯一对应的关系。乔丹一词作为有而无的惯常翻译,不具有姓名权客体的完整性与特定性。因此,按照常规推理,迈克尔•乔丹并不具有对“乔丹”或拼音“QIAODAN”的有关独占权利,在此基础上认定“乔丹”商标注册不会侵犯迈克尔•乔丹就“乔丹”享有的姓名权有法有据。

第三,关于NBA乔丹向法院提出乔丹公司是“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诉请。根据新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中“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应理解为注册手段而非注册目的的不正当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撤销注册商标的行政案件时,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要考虑其是否属于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对于只是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情形,则要适用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及商标法的其他相应规定进行审查判断。”该案中,乔丹体育注册“乔丹”系列商标的手段并无不正当性,涉案争议商标有的在2001年便已获准注册,后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且已形成了其消费群体和市场声誉,维持系争商标的注册,是尊重市场实际、维护业已稳定的市场格局以及利益平衡的表现。

第四,关于肖像权的追溯,乔丹体育的“乔丹”等系列商标中单手运球起跳的人物形象仅是对篮球运动一个普通动作的抽象刻画,不能反映特定人物的容貌特征,其使用的图形也与迈克尔乔丹的肖像存在明显区别,因此也没有侵犯迈克尔•乔丹的肖像权。

此外,根据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注册的商标,在先权利人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但该案中乔丹体育注册的多件核心商标在迈克尔•乔丹提出撤销申请时均已超过5年时限,因此,迈克尔•乔丹依据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撤销乔丹体育涉案系列商标的诉请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这起商标案的原告是乔丹本人,与飞人有着紧密商业关系的耐克并不参与此案件。但是,这起商标案的结果,对耐克旗下品牌Jordan brand在中国市场的发展有不少影响。之前报道耐克注册刘翔商标也面临驳回。耐克在中国发展品牌推广,在商标问题上连续几个大跟头,作为国际品牌运作最好的企业,是在商标保护上太过放松,重视性不足还是对中国商标法的理解出了问题?外企在遇到更多的商标问题该如何应对,可点击进入外企如何适应中国新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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