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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且行且珍惜
发布日期:[2015-6-19]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升温,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关注的热点。很多互联网公司在发展初期,无视知识产权,野蛮生长,形成了网络上对知识产权弱保护甚至不保护的商业环境。在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中,该如何在创新创意保护与信息互联互通之中实现平衡?

“互联网+”把触角伸向更多领域和层面的过程中,新的商业形态、商业模式、商业方法不断涌现,而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也大量地进入互联网。

随着“互联网+”的持续推动,互联网生态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成为新课题。有人认为,“互联网+”战略的核心就是知识产权保护。

技术和观念问题并存

近几年,搜狐、腾讯、阿里巴巴、百度等斥巨资在全球范围购买版权,正在将自身打造成强大的正版内容提供商。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主任彭波认为,我国门户网站用极低成本获得超额利润,取得超常发展,这种景象只有在知识产权保护不完善的时候才会出现,而现在互联网运营者已经形成了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核心竞争力的共识。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王迁认为,中国的网络模式一直以免费和共享为主,这本身无可厚非,但同时需要注意在保护知识产权和鼓励创新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区间。知识产权法律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他竞争者无偿使用他人成果,为创新者提供了更好的发展前景和预期回报。事实上,知识产权制度正是在为保障创造提供激励机制,促进整个网络产业进入良性发展的状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统计显示,近年来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比重越来越大。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处成立4年来,办理的网络案件也逐年递增,其中电商平台出售侵害商标权、专利权的产品和公共平台传播盗版影视、音乐、文学作品两类案件数量最多。

王迁表示,现代技术使得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简单易行、成本低廉,新技术催生的新模式也使得侵权影响力急剧加大,网络虚拟世界监管和查证不易也是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难点。王迁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最终涉及的是观念问题,由于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还很年轻,“很多人觉得卖盗版书是不合法的,但是在网上随手发布别人的书就没什么。”

发展与保护的博弈

去年6月,刚刚完成C1亿美元融资的“今日头条”被多家知名媒体起诉侵权,国家版权局介入调查。“今日头条”作为新媒体平台,其口号是“我们不生产新闻,我们是新闻的搬运工”。经调查确认,权利人投诉的部分新闻作品及相关图片均由该网站存储和传播,而非链接跳转方式,最终“今日头条”被认定侵犯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也是去年以保护数字产权、规范网络转载为重点的“剑网行动2014”的成果之一。

今年4月,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明确了互联网媒体转载已发表作品不适用报刊转载法定许可,须经著作权人授权,且不得对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不过,在版权争议发生后,截至去年915日,已有超过300家传统媒体与“今日头条”达成了正式的版权合作,新媒体合作数量超过5000家。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崔国斌就表示,很多互联网公司在发展初期,无视知识产权而野蛮生长,直到其成为行业领头羊时,才开始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但这过程中由无数知识产权的所有人为这些公司的成功提供补贴的现状是不公平的。

避风港非法外之地

2013年年底,百度影音受到行政处罚,随后陆续停止了非合作站点的P2P技术服务。这项技术让用户既是下载者也是上传者,因而很容易被网民拿来分享并没有获得版权的内容。

在崔国斌看来,如今越来越多的网络平台被用来扩散作品、销售专利技术、销售受保护商标的产品,而当这些平台变成社会信息交流的中心之后,其所承担的社会角色也在发生变化。

崔国斌认为,2006年中国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正式引入的避风港规则在今天的条件下应该更加慎重。

避风港规则是指在网络服务提供商不制作内容只提供空间服务时,被告知侵权后有删除的义务,否则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不在该提供商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删除,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避风港规则不合理地降低了网络服务商的注意义务,损害了网络服务商预防第三方侵权的积极性,在我国为不少网络服务提供者滥用已是事实。”崔国斌说,他寄希望于从法律上强化网络服务商作为中间商的注意义务。

不过,2012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依然认可避风港原则,但对其滥用进行了限制。王迁认为,对于不明知、不应知的内容不承担责任,这与法律原则相符,但这并不意味着网络服务提供商不必履行注意的义务。

弯道超车的“倒适应”

今年426日是第十五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曾出现一款以“互联网+知识产权”为卖点的APP,据称能够帮助企业顺畅完成商标注册,获取预警信息。“这当然是好事”,王迁说,“不过任何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最终也要回到现实中,依靠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司法和行政的协调,尤其是民事保护和刑事保护的协调。”

王迁举例,在涉及著作权法的民事案件中,网络传播不是发行行为,所以网上传播盗版不侵犯发行权,只侵犯网络传播权。但在刑事方面,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网络传播行为却被视为发行,网上传播盗版等按照复制发行定罪。目前民事刑事标准不一,在民庭不认为是侵权的行为可能在刑庭被认为是犯罪,亟待从立法上加以解决。

腾讯公司安全管理部副总监李萌就遇到过很现实的问题:游戏外挂案件究竟适用非法经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还是属于侵犯著作权,各地做法不一。在文学、影视、动漫等内容保护领域,入罪标准问题也存在较大分歧。

除了法律标准的问题,民事损害赔偿力度不够,也使法律作用受到限制。在崔国斌看来,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将网络行业的发展放在优先的位置上,导致网络侵权泛滥,导致一些网络公司习惯了知识产权弱保护或不保护的商业环境,而网民的共享习惯无处不在。

他表示:“这些都要依靠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增加对侵权者的惩戒力度,让服务提供商和公众都审慎对待自己所新获得的能力。”

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欲晓表示,中国提出“互联网+”是希望通过信息化的普及和应用实现“弯道超车”,但现实是我们的基础设施、社会环境较网络时代有所滞后,因此我们还处在一个需要不断尝试的“倒适应”阶段。

晟通阳光观点

在互联网信息时代、互联网的发展与普及、“互联网+”时代,对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从发展的眼光来看,知识产权挑战基本可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传统业态上的知识产权纠纷,即对“终端产品挑战”,是对受到保护的产品、商标、外观设计等的仿冒,近年来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假货事件也对行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平竞争提出新的要求。第二阶段从2010年左右开始,这一阶段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则是从产品深入到整个价值链,也就是说,产品的研究、开发和制造环节所使用的智慧产品,包括软件、专利和技术等,必须都是合法取得且受到保护的。

通过了解这些争端,需要我们认真面对,针对新特点、新问题,不断健全和完善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保护。针对依据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应加强投诉与维权的程序,制定出适于当前行政、法律规则框架下运行的解决方案,做到分清责任、有所甄别、抓住源头、遏制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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