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369150号“图形”商标由上海和则生公司申请,指定类别为36类。商标局以该商标与中国工商银行注册的4141001号“工”商标近似为由驳回。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委托晟通阳光知识产权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和则生以“生”字为设计发想和设计核心,跟随文字的结构演绎,艺术化的处理为等线稳定支撑的结构。外围选择圆形,遵循生命的圆满,象征生命生命是生生不息,周而复始的存在,如太极,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中间部分的“生 ”字,参照八卦,特别是其中的“乾坤”两爻,代表着天与地,宇宙万物。对‘和则生’而言,这个图形商标更为贴切的契合了和则生的企业性质,最直观的表现对生命的尊重和对美好事物的向往。
我司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表现形式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是有“生”字演变而成,而引证商标为“工”字。两字字形都比较简单。作为中国公众,对于中国公众,对于简单笔画的常用汉字有着清楚的认识,很少会产生误认的情况。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完成的美术作品,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相关公众容易识别,不易产生混淆和误认。
商评委经审理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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