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感必佳”
第11730436号“感必佳”商标,指定商品为第5类的“人用药;医药制剂;医用药物;药茶;原料药;中药成药;生化药品;微生物用营养物质;医用营养品;医用保健袋”。在申请过程中,商标局以“感冒是一种常见病,因此,药品商标中含有“感”字,会使消费者联想到商品是治疗感冒疾病的药品,从而引导消费,影响用药安全,造成不良影响”为由,驳回“感必佳”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依法委托我司提出复审。
我司认为,“感”字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常用汉字,其具有多种含义,并未与“感冒”作为唯一的对应关系。而且在日常生活中,对于“感冒”并不单独用“感”字作简称,而是使用其全称“感冒”二字。人们并不会单独因“感”字而联想到“感冒”。申请商标不会影响用药安全,商标局的驳回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商评委经审理决定:“感必佳”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2、“工业胃”
第11560763号“工业胃”商标,指定服务为第42类的“技术研究;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土地测量;化学分析;生物学研究;气象信息;机械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制图;计算机编程”。商标局以“该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为由驳回了“工业胃”商标申请。申请人部分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我司认为,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特征。《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二部分第五项列举了除《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1)(2)项以外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
(一) 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
(二) 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三) 一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
(四) 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指定使用于习惯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品上。
(五) 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者装饰性图案
(六) 单一颜色
(七) 非独创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
(八) 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场所名称
(九) 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通用的商贸用语或者标志
(十) 企业的组织形式、本行业名称或者简称
“工业胃”一词显然不属于《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所列举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此外“工业胃”一词不是人们日常常用词汇,在指定的服务上也并非是相关行业的通用词汇或是约定俗成的技术用语。因此,“工业胃”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能够起到区分商标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商品委经审理采纳了相关复审理由,决定:“工业胃”商标予以初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