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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睡伸”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发布日期:[2014-10-30]

 


         第11998940号“睡伸”商标,申请注册在第30类“咖啡;茶;蜂王浆;谷类制品;面粉制品;食品防腐盐;非医用浸液;食品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饼干;八宝饭”商品上。2013年12月6日,商标局以:“睡神”用在“茶;咖啡;蜂王浆”商品上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特点为由,驳回在“茶;咖啡;蜂王浆”商品上的申请。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依法委托我司提出复审。

         对于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可以发现其中具有严重的错误。申请商标的名称是“睡伸”,而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却是:“睡神”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和特点。然而,“睡神”与本案申请商标没有任何关系。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存在严重的错误,足以证明商标局的审查工作不够严谨。

         另外,以“睡神”用在“茶;咖啡;蜂王浆”商品上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特点为由也缺乏事实依据。通过中国商标网进行检索可以发现,在先有“睡仙、睡美、睡宁”等商标已经分别在“茶;咖啡;蜂王浆”商品上核准注册。让人不可理解的是相同商品上“睡仙”可以核准注册,而“睡神”却被认为会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特点。难道真的像传说中的“神”比“仙”的威力更大吗?商标局的驳回理由显然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我司在复审中详细阐述了上述理由。最终,经商评委审理决定:“睡伸”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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