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关于我们 新闻动态 业务范围 法律法规 成功案例 交易平台 招聘合作 联系我们
企业资讯
中国个人与戴姆勒的商标争端
发布日期:[2015-6-23]
 

异议人: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于爱红

委托代理人:北京晟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戴姆勒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于爱红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348期《商标公告》第10645697号“DAIME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作出答辩。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字母商标,被异议商标“DAIMEE”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23060号“DAIMLE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鞋”等,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部分类似,且称被异议商标与其字母商号名称近似,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应不予核准注册。而我方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英文字母的构成存在一定差异,读音及整体外观明显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如予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裁定如下:

10645697号“DAIMEE”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点评:

虽说戴姆勒公司早已在市场上为相关公众所熟悉,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且有非常显著特征,在中国市场有非常多的受众群。但是戴姆勒公司作为全球最大的商用车制造商,其在服装制造等行业并无推广,认知度并不高,被异议人申请的商标也并非傍品牌,恶意注册。北京晟通阳光知识产权顾问蔡怀江解释称,商标异议不单单去考虑公众对该商标的客观认知,还应考虑被异议商标在商标注册时是否具有误导消费者的不良动机。因此说,异议人引证商标知名与否并不能当成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裁定的唯一主张理由。

 

打印此页】【顶部】【关闭
中国商标网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上海注册商标 深圳商标注册 郑州商标注册 北京商标注册 商标转让 商标注册申请 昆明商标注册
上海商标注册 商标转让 金典商标转让 上海专利申请 掌声四起 国际商标 商标代理注册 注册香港公司 免费发布信息网站大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