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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医堂告赢商评委 又添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5-8-24]
 

原告:北京京医堂国际医学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蔡怀江,男,北京晟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曾文斌,男,北京晟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朋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告北京京医堂国际医学研究院(简称北京京医堂)因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于20142月24日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6902号关于第10706575号“京医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简称第6902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2014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1.撤销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6902号关于第10706575号“京医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2.被告国家商标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北京京医堂就第10706575号“京医堂”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本案结语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商标注册本身是否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评委认为文字“京医堂”在其指定使用在美容面膜、化妆品等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从而引起不良社会影响。商评委的观点显然缺乏事实依据。关于“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目前原告北京京医堂申请的多个类别均核准注册,且“京医”一词并非固有词汇,从古至今医学界及社会中并没有使用该词汇特制某一流派,不具有特定含义,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的联想和误认,使用期间并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在上述关于“京医堂”商标案件审理过程中,审理机关考虑到了该商标是否具有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进行了判断,也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商标局、商评委在适用《商标审查标准》相关规定的时候,更需要关注商标实际使用情况,避免作出与消费者主观意识和市场客观状态背离的决定。我们也期待新商标法的实施能够为品牌策略保驾护航,以商标作为切入点,将越来越多中国品牌拓展到全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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