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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正商标被打“擦边球” 异议维权成功
发布日期:[2015-10-21]
 

异议人:甘肃奇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晟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康采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甘肃奇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创建于1993年,现已发展成为拥有1家上市公司(证券代码002287)、10多家子公司1600多名员工,涉足藏药、中药材、医疗、健康品、装备制造、文化产业等领域的集团公司。其中主打产品“奇正消痛贴膏”被认定为“国家中药保密品种”。针对被异议人广州市康采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0885011号、第10884957号、第108848876号“奇正美”商标经中国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359期《商标公告》事宜有歧义,认为与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冲突,委托北京晟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分别提出异议,商标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

  根据异议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奇正美”分别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第5类“人用药...”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异议人分别在第3类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67699号、第1275174号“奇正”商标,知道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化妆品”等;在第5类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95232号、第3778466号、第3081890号“奇正”、第3778465号“奇正及图”商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药酒”等;在第35类引证了在先注册的第1262445号“奇正”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进出口代理;推销”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相近似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商标,二者整体差异较小,已构成近似商标。另外被异议商标与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类似,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同一市场主体提供的系列商标或之间存在特定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本案点评:

 

 

本案涉及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近似商标的判定问题。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相关产品上的“奇正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如予以核准注册,易误导公众,并可能是异议人商标声誉受到损害。尤其是考虑到现代企业多元化经营发展的社会现实,消费者已经逐渐习惯于企业的跨领域、跨行业经营,若在先商标知名度较强、系被异议商标与在先引证商标高度近似且其申请人主观恶意明显,则对在先商标权的保护不应过于拘泥于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可适当扩大范围至关联性较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进而损害商标权人利益的商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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