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魔翼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15年2月3日,北京魔翼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异议人)委托北京晟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交第163002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15年12月27日进入初审公告,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在公告期提出异议。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其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损害异议人的利益,且引证商标卡通猫图形作为美术作品也应享有在先著作权。异议人卡通猫商标已经达到驰名程度,被异议商标是对被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摹仿,将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申请人所提交的各类宣传、推广文件、新闻报道等足以证明异议人全球享有极高知名度,但在主体特征、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存在较大差异,可以使相关公众将两者商标相区分,双方商标共存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另外,申请人注册被异议商标不具有复制、摹仿被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的恶意,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时被异议商标本身并没有有害于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产生其他不良影响,对其进行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晟通阳光点评:
商标局受理商标异议后,将向商标申请人发出《异议答辩通知书》,要求商标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就商标被异议情况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书面的异议答辩材料。对商标申请人来讲,收到通知书后可以选择提供材料也可以选择不提供相关材料,这并不影响异议程序的进行。但从异议实践的情况来看,商标申请人如能针对异议理由,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对于商标局做出异议裁定是有一定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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