晟通阳光代理“安逗及图”商标异议获得成功
晟通阳光接受异议人委托,对刊登在第1247期《商标公告》第7341676号“安逗及图”商标提出异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经过审理,依法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73411676号“安逗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安逗是香港著名艺人刘德华先生在策划专辑《一个牛的异想世界》时产生灵感,在拍摄电影《见龙卸甲》的甘肃外景地现场花了一整天的时间不眠不休创作完成。经刘德华先生授权,异议人取得了“安逗”形象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并进行了版权登记。
被异议商标中文部分“安逗”与“安逗”的名字完全相同,图形部分与“安逗”形象非常近似,完全是对“安逗”卡通形象的复制、模仿,侵犯了异议人和刘德华先生对“安逗”作品在先享有的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在异议申请中,我司充分阐述了相关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商标局经审理后裁定异议人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