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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代理撤销“中直通”注册商标获得成功
发布日期:[2013-1-24]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关于第1991658号“中直通”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编号:撤201105814)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撤销第1991658号“中直通”商标,并予公告;原第199165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

          第1991658号“中直通”商标注册于2003年2月28日,晟通阳光受托经调查发现,该商标在指定商品上已经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有关规定。我司依据当事人的意愿依法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商标注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商标局依法做出上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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