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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代理“F+G及图”两件商标异议答辩获得成功
发布日期:[2013-11-13]

      

        晟通阳光接受申请人委托,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分别递交了第9876656号和第9876690号“F+G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于第9类“传感器”等商品和第37类“维修信息”等服务。该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公告期间伊顿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分别对两件商标提出商标异议。

 

        异议人在异议理由中声称被异议商标与其注册的“F&G”构成近似;指责被异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抄袭等。
      
        我司经申请人授权,继续代理相关答辩事宜。对于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我司认为:

        1、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表现形式方面整体区别明显,相关公众容易识别,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引证商标在中国并不知名,异议人指责被异议人抄袭、摹仿引证商标缺少事实依据。

        3、第37类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属于不同的类似群。
 
        在答辩书中,我司详细阐述了上述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对异议人的理由进行反驳。经审理商标局认为双方商标字母、符号和图形构成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在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最终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9876656、9876690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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