晟通阳光代理奥克斯集团对AOX商标争议案获得成功
发布日期:[2014-1-28]
晟通阳光代理奥克斯集团对AOX商标争议案获得成功
奥克斯集团创于1986年,现拥有总资产122亿元。为中国500强企业、中国大企业集团竞争力前25强、中国信息化标杆企业、国家重点火炬高新技术企业,并为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和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的常设单位,在宁波、上海、深圳、南昌建立了四大研究院;拥有“三星”和“奥克斯”两项跨行业的中国驰名商标和2个中国名牌产品。2010年,集团销售收入262亿元。
争议商标“AOX”,注册号:8532432,注册日期:2011年9月28日。指定商品:煤气灶;电炊具;冷冻设备和机器;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厨房用抽油烟机;热气装置;水龙头;消毒碗柜;暖器。
晟通阳光接受奥克斯集团委托,于2011年12月16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AOX”商标提出争议撤销申请。
争议理由:争议商标“AOX”与奥克斯集团在先注册的“奥克斯AUX”商标构成近似,“奥克斯AUX”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争议商标在相同及类似商品上注册和使用,极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
商评委经审理后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无明显差异,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因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