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京医堂国际医学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育树三条8号118室。
法定代表人蒋维龙,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怀江,男,北京晟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曾文斌,男,北京晟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朋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告北京京医堂国际医学研究院(简称北京京医堂)因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6902号关于第10706575号“京医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简称第6902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1.撤销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6902号关于第10706575号“京医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2.被告国家商标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北京京医堂就第10706575号“京医堂”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