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说明:
商标申请人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商标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2) 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3) 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4) 委托代理的提交《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5) 《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 (6) 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或代理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